文章来源:互联网会员:1688a74发布时间:2026-02-15 01:22:44
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268–272号),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其中,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即使行为人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系统监测、不在主驾驶位操控车辆,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辅助驾驶系统
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案情显示,2025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返回小区,后又驶离并激活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使用私自加装的“智驾神器”模拟手握方向盘,逃避系统脱手监测,其本人则移至副驾驶位睡觉。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停靠时,因占道被群众发现并报警。经检测,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涉案车辆搭载L2级辅助驾驶系统,按规定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接管并主动减速退出。王某群曾学习配套安全知识并通过考试,明确知晓酒后禁用辅助驾驶功能,且驾驶中须随时准备接管,但仍购买、加装非法配件,刻意规避安全监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在主驾驶位执行驾驶操作,是否属于驾驶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到5级。其中,0至2级均为驾驶辅助,系统无法在所有路况下安全运行,仅起辅助作用,驾驶人仍为驾驶主体。本案将王某群的驾驶行为分为两段:第一段为传统醉酒驾驶,第二段虽启用辅助驾驶,但系统属2级辅助系统,王某群仍未脱离驾驶人身份与责任。其脱离主驾、睡觉等行为,属违规驾驶,不改变责任归属。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观察,本次发布前,关于“开启辅助驾驶后发生事故,驾驶人是否担刑责”在法律界虽有讨论,但并无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全国性裁判规则。人民法院案例库虽于2025年11月收录该案裁判文书,但此时该案例属于“参考案例”,仅作为生效判决入库归档,不具有强制参照效力;而本次将其遴选为“指导性案例”,意味着该案的裁判要点自此具备强制参照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批指导性案例旨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类案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促进提升相关案件办?/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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